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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地震能否成为延期交房免责的理由
  作 者: 成成
  时 间: 2008-06-05
  来 源: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地震虽然过去了,可余震仍然不断,地震“后遗症”有目前的西安楼市也有所体现。目前,西安楼市出现的延期交房现象,很多开发商提出是由“地震”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到底,地震能否成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延期交房,开发商能否免责?对此,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免责事实必须属于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既无法预见又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只有当因为这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及时履行时,才可以延期履行合同。

  首先,免责理由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为依据,开发商必须将免责理由及时通知购房者并出具证明。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既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免责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开发商可以据此调整交房时间,但不能免责。

  开发商向买受人所称的逾期交房的原因如果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可抗力,只是开发商口头约定,待实际交房时,买受人可依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确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或者减责,当然免责和减责程度不一样,能够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才是值得肯定的事情。

  在此,笔者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应该注意合同用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特殊情况”、“重大问题”、“其他原因”等这类模糊不清、不确定和不明确的用语。以免出现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开发商以该模糊条款进行随意扩大化解释,到时候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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