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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五年的拆迁安...  
  留言人:
  主 题: 已过五年的拆迁安置房过户要缴哪些税费
  时 间: 2007-02-07 00:46:30
  内 容: 您好,据说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过五年的拆迁安置房交易不缴营业税和个税,是吗?拆迁安置房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双方也是第一次买卖房子,有五年前拆迁协议等资料
  购房指南今日在线主持人『无忧』回复

您好!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您所购买的拆迁安置业是否已经取得房产证,如果没有取得房产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禁止上市交易的。如果已经取得房产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款指出: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根据九部委的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收房屋总价的5.6%。同时,规定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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