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中的剪力墙。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核心简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更多情况您可以咨询地震局或是建筑方面的专业人士。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