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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单位与职工的...  
  留言人:
  主 题: 只有单位与职工的购房合同可办理房屋登记吗?
  时 间: 2008-07-16 11:15:00
  内 容: 前两天看新闻,自7月1日起国家加强了对房屋登记的管理,说“房屋登记薄”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我想问一下,我有一住房,是多年前单位给职工建的,只有单位与职工的购房合同。可能因为当时单位有些手续没办好,该房至今不能办理房权证。我想问一下,在这种只有合同的情况下,能办理房屋登记吗?是不是还有什么条件?
  购房指南今日在线主持人『晓成』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是:单位房,房屋登记

  不能办理,房屋只有在具备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申请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才能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你所购房屋因不符合登记条件,因此不能记载到登记簿上。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七类情形,不予登记房产。换言之,以下七类情形,将不能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和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同时《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登记申请的条件,即: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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