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内 容: |
听说近段时间有个什么房屋登记办法颁布,该办法对房屋登记都做了什么规定?大概什么时候实行?今后的房屋都需要登记吗?不登记有什么危害? |
您好!建设部日前公布《房屋登记办法》,办法共六章九十八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必须进行告知等。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近公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相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57号令颁布,2001年修订),《房屋登记办法》完善了不少,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房地产业形势、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的需要作了比较大的调整。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而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就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条件都符合,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更加详细的规定您可以点击本网“资讯中心—政务公示-政策动向-房产管理”,参照其中的“建设部公布《房屋登记办法》”。感谢您的关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