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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5日收到收房通知,我4月13日验房发现漏水,物业直到5月20日才修好,5月22日领钥匙时物业要求交1--6月全额物业费,合理吗?是不是应该按照70%交?我能不能向其索赔延误一个月的损失?谢谢!急盼回复 |
您好,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后,不知您因何原因迟迟没有收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购房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接受房屋,就会给开发商造成被动。所以,签订合同时开发商都会在此给出严格的约定。 按照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建议您查看当时所签订的物业合同。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业主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费由业主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此,提醒市民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千万要看清楚条款约定的内容。感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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