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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持人,我想问一下,我买房签定的合同第八条 交付房子时他们约定具备第5种条件---“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经建设、工程监利单位验收合格”,没有提到面积测量数据等其它应验收的证明,那他们在实际交房时是否应该提供其他证明,如果没有提供我是否可以拒收,同时损失由他们来承担,非常感谢! |
您好,房屋交接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下列相关文书证件:1.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2.“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3.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4.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5.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6.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如果开发商不提供相关手续,购房者有权不收房。后期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关于取得两书一表的时间暂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每个项目根据情况不同取得时间不尽相同。 感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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