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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5月份在青原区某售楼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备案,未办按揭),但该房实际房型与合同签定的房型不同,我们要求退房,开发商也口头同意退房,但房地产交易所不让退房。请问我们有权按合同约定退房吗?退房手续应该是开发商去办理还是我们自己办理?房地产交易所有权不让退房吗?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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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是: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遇到以下情景,购房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延期交付房屋。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不能办理产权证。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 如果您满足以上任意一条,就可以选择退房。具体退房事宜可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手续需要开发商协助您具体办理,对于该区的办理手续依据当地政策来办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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