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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房子还有些质量问题没有解决,开发商说必须这月收房,否则当作收房计,开始征收费用,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
您好,您的问题是:开发商,强制收房,依据
在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这是开发商单方为业主设置的收房义务。而依据法律规定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至于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开发商无权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令业主强行收房,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提出诉讼。感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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