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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购买的商品房原定于8月底交房,但是开发商现在书面通知要延期交房一个月,原因是工地上的工人大多是四川的,都回家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是否按违约需要赔偿? |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 因地震而导致延期交房应该经过权力机关认定这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必须由政府、法院等职权部门认定,并通过法律约定。如果确实出现了由于因地震影响而延期交房,就需要有关权力部门裁定后,才能认定。而不是由开发商口头约定。而您所说的情况,通常不应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自行解决工人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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