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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
买房子优惠,是不是房子有质量问题了开发商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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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我买房子的时候是通过熟人介绍,当时开发商给我当时价格人情优惠了5%,合同上没有写这一点,都是按正常手续办的,就是我合同实际是按开发商所定价格的95%成交的,合同上也没有说优惠。合同定于2007年4月28日交房子,现在开发商无法满足交房条件构成违约,业主们一直不满意,要求按合同每天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二赔偿。在业主们的强烈要求下,开发商一直不肯赔偿,最后在2007年8月25日分批次与业主签订赔偿协议,按万分之一点八赔偿,天数是4.28至8.25之间,然后分批次去拿赔偿款。以达到开发商继续完善其交房条件,给他们一定的缓冲时间,持续到2008年5月31日之前。就是说开发商现在赔偿你这100多天的钱,业主你就在08.5.31之前不在追究我开发商的责任,如果08.5.31后还没有达成交房条件那就按合同书追究赔偿!
现在的问题是我合同也有,赔偿协议也签了。但是10.28去拿赔偿款的时候那会计不认账,说我当时买房子已经找人优惠了的,现在不赔偿,其他没有优惠的业主还是赔偿了的,但是他们的价格也有比我还低的。请问这样因为我当时买房子优惠了,现在因为开发商违约而不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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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收房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文件资料:1、“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2、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3、如果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条件的话,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要求开发商出示与约定交房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 同时还要有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如果发现问题而又选择收房,则表示接受,那么如果以后再出现问题,就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收房以后发现问题,如果在保修范围内,就可以与开发商具体协商解决。 如果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应该尽快通知开发商进行修补。等房屋各方面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时,再办理收房手续较为合理。如果因为质量问题或是与收房条件不相符的情况下导致业主不能按时收房,其开发商应付违约责任。另外有五证的房屋手续没问题,可以购买,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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