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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去年6月购买了长安区一套房,当时说有预售证,买房时不太懂,就付了首付。合同上注明交房日期为今年3月31日。但到现在一直还未将合同进行房产备案,我私下查询才知道没有房产证。于是要退房。开发商说只能多付首付的银行存款利息,请问针对我的情况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谢谢!! |
您好,由于该开发商无证售房,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完全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应当同意你的退房要求。依据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有严格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都规定没有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再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您与开发商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开发商应为您办理退房手续。另外,开发商明知该商品房不具备预售条件而隐瞒事实违法预售的行为应视为欺诈行为,一切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感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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